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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指南

天津市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指南 第一部分  立案阶段  一、案件管辖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

天津市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指南

部分  阶段

 一、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以下案件:

1、发生在天津市辖区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发生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关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除外);

3、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 行政、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登记案需提交材料

1、起诉状。起诉状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人数提出相应副本。

起诉状需要列明当事人基本信息、案由、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当事人在起诉前应当尽可能地查明被诉主体的送达方式,包括明确的送达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上述信息应当在起诉前核实无误,并在起诉状中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涉及主张侵权赔偿的,应当就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与赔偿合理费用支出的主张分项写明,并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写明相应的计算依据。起诉时已经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2、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以上三份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外形成的,该证明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3、委托诉讼代理手续。如需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和与当事人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授权委托书上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4、证据材料。原告在立案阶段提交证据的,需提供与起诉状份数相同的证据材料。所有书面证据均应以 A4 纸尺寸提交,每页下方编写页码并制作证据目录。证据目录需注明证据的序号、名称、来源、内容、证明目的和页码,并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提交时间。

案件理费交纳

1、交纳时间。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 7 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2、交纳方式。诉讼费电汇信息:单位全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账号:0225120104000080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保管款账号:02251201040000812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

部分  阶段

 庭前备工作

1、承办法官在按照当事人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时,当事人应当及时配合承办法官查明并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必要时应当及时上门核实相关送达地址的有效性并拍照或录像确认后向承办法官告知。

2、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交起诉、反诉状、答辩状、证据目录、质证意见、代理词等书面材料的电子版。

举证

1、原告应举证证明其享有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凭证(专利证书副本、商标权证、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以及被告实施了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并提交其所主张的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和相应证据。

2、原告对于其以原始权利人身份主张相关权益的,应当提交原始权利证据;对于通过转让合同或者许可使用合同等方式获得相应权利的,应当提交自原始权利人开始完整的权利流转证明材料。

3、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时,应当提交与原件或原物内容一致、清晰的复印件,庭审时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以供核对。经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应当提交公证处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原件。

4、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5、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名称、来源、内容和证明对象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6、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7、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书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8、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必要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诉讼险提示

1、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风险。

2、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应承担请求不予受理的风险。

3、当事人应当依法、有据地提出诉讼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否则应承担请求不予支持及负担相应诉讼费用的风险。

4、被告下落不明且没有可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如当事人坚持诉讼,将有可能承担判决执行不能的风险。

5、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因其申请错误而导致法院保全措施错误的,申请人将承担赔偿被保全人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的风险。

6、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必须在现有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方式提出,且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将承担该申请不予准许的风险。

7、当事人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应当按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将承担按撤诉处理的后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将丧失为自己充分辩解的机会,并承担缺席审理及判决的后果。

 

部分  阶段

上诉注意

1、上诉应当提交的材料。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的,应当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二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人须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同一审诉讼),如有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一并提交委托诉讼代理手续。

一审期间确认的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承办法官并提交新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2、上诉状的书写规范。上诉状应当载明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基本信息、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特别注意需要注明各方当事人的原审诉讼地位。

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 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的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上诉状落款处应当写明“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3、上诉费的交纳。对技术类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 7 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上诉费用的具体交纳方式同前述一审案件受理费交纳方式。

 

诉讼的退还

1、诉讼费退还的标准。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2、当事人接收诉讼退费需要携带的手续。

(1)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办理退费:加盖单位财务章的收据、不能开具发票的情况说明(加盖单位财务章)、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实际办理退费人员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实际办理退费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自然人当事人办理退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要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如当事人要求以电汇方式退费,除提交以上手续外,需要另行提交账户信息说明(注明户名、账号、开户行、汇入地)。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律师事务所办理退费均需携带生效法律文书。

生效判的

1、具有执行内容的一审裁判文书生效后,如被告方未按期自动履行裁判文书中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本院执行局申请执行。

2、被告方自动履行裁判文书中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将案款交至 本院案款账户的,原告方应当及时准备领取案款所需手续(同当事人接收诉讼退费需要携带的手续),并联系承办法官办理领取案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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