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清单80条处理依据汇总!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清单80条处理依据汇总!

三十、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三十一、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三十二、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三十三、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三十四、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三十五、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三十六、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三十七、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三十八、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1)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2)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与地方政府主要行政区域高度重合的,当地党政机关应当在机关内部会议场所或定点饭店召开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到京外召开会议的,必须严格执行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会议主办单位要合理安排会议日程,严格遵守报到、离会时限,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3)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以召开会议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严禁向下级单位以及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接待服务场所、旅游中介公司等单位转嫁上述费用。严禁违反规定要求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有关企业等单位免除上述费用。

三十九、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第二条)

四十、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第二条)

四十一、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第四条)

第四部分 公务出差

四十二、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四十三、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四十四、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四十五、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四十六、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四十七、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四十八、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四十九、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五十、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二十八条。参见财政部办公厅 国管局办公室 中直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相关规定: (1)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2)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3)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4)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5)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第五部分 临时出国

五十一、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参见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1)原则: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第三条)(2)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四条)

五十二、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五十三、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五十四、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五十五、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五十六、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五十七、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

五十八、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五十九、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六十、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六十一、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六十二、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六十三、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六十四、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六十五、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六十六、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第六部分 公务用车改革

六十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三项第(四)条: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规范处置。对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要制定处置办法,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六十八、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一)条。

六十九、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一)条。

七十、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二)条。

七十一、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三)条。

第七部分 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

七十二、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23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一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七十三、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参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七十四、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二条: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

七十五、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二条。

七十六、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

七十七、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

七十八、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

七十九、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

八十、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普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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