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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22版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22版 下面,津东方(微信公众号:津东方;网址:www.luozaitianjin.com)就给您带来详细的信息,有需要的朋友快来了解一下吧。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22版

下面,津东方(微信公众号:津东方;网址:www.luozaitianjin.com)就给您带来详细的信息,有需要的朋友快来了解一下吧。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规范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本市的公民(以下称来津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天津市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居住证是来津公民在本市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签发、制作、签注、注销以及居住证持有人落户等相关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由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和市政务服务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称受理单位)负责承办居住证业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居住证制作和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工本费由区财政承担。居住证遗失补办或者损坏换领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第六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获悉的来津公民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居住证持有人信息。

第二章 居住证申领

第七条 来津公民拟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

第八条 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来津公民信息,同时带领来津公民申报居住登记。

第九条 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津公民,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十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注期限等。

第十一条 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第十二条 申领居住证,申请人应当向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办理的,除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证明。居住证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受理单位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全部材料。

第十四条 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签发。受理单位应当于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签发工作,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局制证机构。市公安局制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单位审核签发之日起10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发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内发放。

第十五条 推动京津冀居住证互认,持有相关省市居住证且符合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津公民,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及相关省市居住证可直接申领本市居住证,不受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的限制。

第三章 居住证管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完善统一的居住证持有人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通过全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各区之间、部门之间人口信息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第十七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凭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八条 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凭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第二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同时具有纸质居住证和电子居住证。电子居住证与纸质居住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机关注销居住证:

(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居住证持有人已转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四章 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市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考春季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专科层次院校。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免费享受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权益。

第二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参与居住地社区事务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本市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第二十九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第三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等车务手续;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赴香港、澳门、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在本市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注册);在本市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

第三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五章 居住证积分

第三十四条 居住证积分制是指科学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通过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落户时符合相应的指标内容进行量化,根据当期设定的落户分值线,排名确定落户资格。

第三十五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四个类别,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积分落户市级受理点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由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设立的积分落户受理点,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安排相关部门组织受理积分落户申请。

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联办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人社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相关材料审核、分项指标打分、积分汇总、积分排名、公布积分分值和公示拟落户人员名单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户籍身份、相关材料审核和分项指标打分等工作。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材料审核、分项指标打分等工作,并对区级部门进行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审核把关和检查考核。

第三十八条 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三)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本市投资办企业;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本市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本市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以来累计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未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缴费,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具体流程为:经办人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居住证积分专栏,填写注册信息并进行自助测评,测评分值达到或者超过当期申报指导分值后,按要求上传申报材料并提请积分落户受理点审核。

用人单位应当对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查实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落户情形的,取消该单位自下一申报期起1年内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单位自下一申报期起3年内申报资格。

第四十条 居住证积分落户申报一般每年两期,第一期在当年1月至4月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30日,第二期在当年7月至10月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实际需要,可适时调整申报期次和时间。

积分情况定期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公布,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可以自行查阅。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本人对公布的积分分值及其他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布期间内通过申请渠道申请复核,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调整或者不予调整的处理,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告知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

第六章 落户

第四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社局、市公安局于每年6月、12月研究确定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由市人社局根据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和积分审核情况,确定拟落户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市公安局出具准予积分落户人员名单。

当期积分落户人员名单确定后1个月内,对应当归档的申报材料,受理点及时建立居住证积分档案,移交给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由其对居住证积分档案进行汇总,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居住证积分档案托管。公安部门应当对居住证积分落户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本市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与其他亲属或者非亲属共有产权的住房不予落户;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在市、区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第四十三条 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人落户后,可以到公安机关为其符合本市投靠父母落户政策的子女申办投靠落户,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投靠落户的子女,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第四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积分期间存在犯罪行为的,取消当期积分落户资格,受到刑事处罚的,处罚期满后,5年内申报积分落户的,每条刑事犯罪记录减100分。

居住证持有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用人单位为其提供虚假信息申请办理积分落户的,取消当期积分落户资格,5年内再次申报的,每条虚假信息记录扣减30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对在本市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等的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牵头制定,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牵头制定,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由市教委牵头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点击查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2014年我市开始试行居住证管理制度。在试行两年的基础上,2015年底,市政府正式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并随文公布了《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以下简称《积分指标》)。2018年、2020年,两次对《积分指标》进行了调整完善。2020年底,经市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研究,《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办法》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对标《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文件要求,并与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引领战略加快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效衔接,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对《办法》和《积分指标》进行了全面修订。

二、《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答:原《办法》共8章48条,修订后为7章47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提升服务水平,实现网上办理。一是缩短居住证办理时间,居住证审核时间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5日内,制发时间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日内,减少群众等待时间;二是开通居住证业务网上办理,公民可通过网络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申办居住证签注等业务。居住证持有人同时具有电子居住证。三是实现居住证积分落户申报网上办理,减少了申报材料,经办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证明,不用到现场交件。

(二)加强居住登记管理,强调诚信守法。一是增加房屋出租人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来津公民信息,同时带领来津公民申报居住登记的条款,强化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的治安责任;二是为体现居住证实名制,删除了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和签注业务时由用人单位集中办理的规定;三是增加了“居住证持有人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落户”将给予取消积分资格或减分的规定。

(三)放宽积分申报条件,扩大政策覆盖面。一是将原来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方可申请积分,修改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并删除申请积分落户须“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规定,进一步放宽积分落户申请条件。二是删除了每年公布年度积分落户人口指标总量的条款,取消年度落户数量限制;三是删除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一票否决”条款,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面。

(四)落实国家要求,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为落实国务院“探索实行城市群内户口通迁、居住证互认制度”的要求,增加了“推动京津冀居住证互认,持有相关省市居住证的来津公民,且符合本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及相关省市居住证可直接申领本市居住证,不受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的限制”条款。

三、修订后积分申报有何变化?

此次《办法》的修订,对《积分指标》调整不大,居住证积分落户的申报实现网上受理,申请人不再需要到窗口交件,最低分值线和积分指标分值没有变化。

四、居住证怎样申领和签注?

答:(一)外地户籍居民在津居住满半年,且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以及在津合法居所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也可以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等网络渠道在线办理。

持有京津冀相关省市居住证且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外地户籍居民,可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在津合法居所证明,相关省市居住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直接申领居住证,不受在津居住满半年的限制。

(二)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需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住证及在津合法居所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也可以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等网络渠道在线办理。

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证及在津合法居所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地址变更手续,也可以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等网络渠道在线办理。

五、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基本公共服务
就业就近免费享受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社会保险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保权益。
子女教育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市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考春季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专科层次院校。

社区事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参与居住地社区事务的权利。
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按照规定提取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共卫生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1〕23号)有关规定,我市为包括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内的全市常住人口,提供城乡统一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等。
计划生育根据我市生育登记制度规定,居住证持有人持相应的资料,可以在本市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享受相应的计划生育服务。
文化体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天津市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免费向群众开放。(体育)
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居住证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获得公共法律服务。
评选表彰居住证持有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本市各部门组织开展的评选表彰。
生活便利
证照办理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的外地户籍居民,可以在我市申领大中型客货车机动车驾驶证(但2022年4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对在户籍地以外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考”,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可以在全市各车管所、登记服务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等相关车驾管业务;可以在我市公安机关各非机动车登记上牌网点和各带牌销售网点办理非机动车登记业务;

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的外地户籍居民,可以在我市各出入境办证窗口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香港、澳门、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赴台湾定居签注除外),申请手续与本市居民一致;

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的外地户籍居民,可以在我市各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业务。

职业资格评定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考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六、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可以在本市享受哪些教育?

答: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可在津享受三个方面的教育待遇:

(一)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二)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市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考春季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专科层次院校。

(三)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人落户后,可以到公安机关为其符合本市投靠父母落户政策的子女申办投靠落户,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投靠落户的子女,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七、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是如何规定的?

答:《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四个类别,总积分为各项指标分值的累计得分。具体情况是:

第一类是基本分。包括社会保险、居住、住房公积金、年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等指标,体现了鼓励在本市长期稳定就业、稳定居住的外来常住人口落户,在本市工作、生活的时间越长,积分越多,并适度给年轻、有较高文化程度和有一定职业技能水平的人员一定加分。同时,为了缓解中心城区的人口压力,积极引导群众在中心城区之外的区落户。

第二类是导向分。为职业(工种)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紧缺职业人员在本市落户。为了满足本市有关行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鼓励人力资源对紧缺行业优先满足。

第三类是附加分。包括婚姻情况和奖项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外来人员家庭化迁入,鼓励获得国家技能大赛的人员落户。

第四类是负积分。为违法违规与犯罪减分指标,是指5年内有提供虚假信息办理相关证书、证明或申办积分落户记录的(包括虚假户籍、学历、专业、就业、住房、纳税证明、购房证明材料等),以及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情况进行减分。并规定了用人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落户的情况需承担的后果。

八、申请人有哪些情形的,不得申报居住证积分落户?

答:(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过期的;

(二)申请人户籍存在重、错、假问题的;

(三)不满足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应当具备的条件的;

(四)申请人在津缴纳社会保险期间,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缴费;

(五)提交居住证积分申请的用人单位与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不一致的;

(六)所在用人单位被取消申报资格尚在惩戒期的。

九、申请人如何准备居住证积分申请?

答: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了解和掌握当期居住证积分政策、指标及分值表、经办流程、所需材料清单等,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准备相应材料,交所在用人单位统一申报。不接受中介机构代办申报。

十、居住证积分申请的用人单位是指哪些?

答:积分申请应当由申请人现劳动关系所在的用人单位负责申报。用人单位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申请人为劳务派遣用工的,由派遣单位负责申报,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均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

十一、如何在网上申请办理居住证积分?

答:用人单位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注册、登录后,准确填写申请人信息并进行网上测评,测评结果达到当期申报指导分值的,根据申请人情况上传相应材料并提请审核。填写信息和上传的相关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十二、居住证积分申请受理时间、截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居住证积分落户申报一般每年两期,第一期在当年1至4月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30日,第二期在当年7至10月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十三、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指什么?

答:申请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医疗(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申请人在津缴纳社会保险期间,未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缴费。

十四、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是指什么?

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是指:第一期申请的,上年12月31日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第二期申报的,当年6月30日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

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是指:第一期申请的,自2014年1月1日至申请上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缴费满3年;第二期申请的,自2014年1月1日至申请当年6月30日期间累计缴费满3年。

补缴社会保险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年限不予连续和累计计算。

十五、如何理解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答:申请人申请当期应处于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正常缴费状态。申请当期是指:第一期为当年1月至4月,第二期为当年7月至10月。

十六、社会保险如何积分?

答: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按险种计分。社会保险缴费满12个月不满36个月的,每年最高积22分,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积10分、基本医疗保险积3分、失业保险积3分、工伤保险积3分、生育保险积3分;缴费满36个月的,自满36个月的下一月起,每年最高积28分,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积12分、基本医疗保险积4分、失业保险积4分、工伤保险积4分、生育保险积4分。

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年限不予连续和累计计算积分。

计算积分的时间,第一期申报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第二期申报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十七、如何认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技能水平?

答: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指标,是指申请人通过参加全国

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申请人提交的对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权威网站确认真实有效且类别与本人当前工作岗位相一致。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不予积分。

申请人提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在津取得技能等级证书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权威网站确认,职业(工种)对应市人社局公布的天津市年度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且与所在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经营范围、本人当前工作岗位一致。受理期间目录调整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录为准。

对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二者之间只可选择一种提交,不累计加分。提交的证书发证时间,第一期申报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第二期申报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十八、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技能水平如何积分?

答:对应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积30分;对应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积20分;对应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积15分。

高级技师积30分;技师积20分;高级工积15分;中级工积10分;初级工积5分。

十九、婚姻情况是如何计算积分的?

答:(一)满足加分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至少一本结婚证和

夫妻双方身份证照片。其中,要求结婚证上的合影照片和双方个人信息均需清晰完整,不得涂改,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的相关要求;且结婚证上的个人信息须与身份证上的个人信息保持一致。

婚姻情况审核工作中,以结婚证作为判定申请人为已婚的依据,不接收其他各类形式的婚姻关系证明。当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异或丧偶的申请人无需提交材料。

(二)已婚,且夫妻双方均为在津在职职工,积分申请人配偶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24个月的可积20分。

申请人配偶补缴社会保险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连续和累计计算积分。

计算积分的时间,第一期申报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第二期申报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二十、租赁住房如何积分?

(一)租赁住房积分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1.租赁住房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的“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可以积分。

2.申请人应与“备案证明”载明的承租人一致。

(二)租赁住房积分如何计算?

答:1.积分以月为单位计算,租赁不满一个月的按整月计算。租赁住房积分=月租赁住房分值×累计租赁时间。

住房的租赁时间以“备案证明”的备案日期起至积分截止日期止,以已租赁的时间为准。

2.申请人租赁多套住房的可以累计积分,但多套住房租赁时间重叠部分积分只计算一次。

(三)哪些情况租赁住房不能积分?十五、如何理解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答:申请人申请当期应处于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正常缴费状态。申请当期是指:第一期为当年1至4月,第二期为当年7至10月。

答:1.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社会〔2018〕26号)规定,选择自有住房一次性积满40分的,租赁住房不能积分。

2.同时拥有租赁住房和自有住房的,按照自有住房积分,租赁住房不能积分。

(四)2020年4月2日之前租赁的住房能否积分?

答:2020年4月2日《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规〔2020〕4号)印发前,申请人承租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可以积分。

二十一、自有住房如何积分?

(一)是否所有房屋都能积分?十五、如何理解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答:申请人申请当期应处于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正常缴费状态。申请当期是指:第一期为当年1至4月,第二期为当年7至10月。

答:1.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建设,用途为住宅、居住型公寓的房屋,可以积分。用途以《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等合法权属证明载明用途为准。

2.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不能积分。

3.存在异议登记、限制转让(附有违法建筑等)等限制产权交易的住房不能积分。

4.提出申请时自有住房已出售的不能积分。

(二)本人产权和共有产权住房如何积分?

答:1.申请人单独购买或通过继承、受赠单独所有的住房(即本人产权住房)可以积分。前者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以下简称“契税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以下简称“税收缴款书”)的“契约(合同)成立日期”开始积分,后者自《不动产权证书》核发日期开始积分。

2.申请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作为《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中“买受人”购买的住房或已办理共有权人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即共有产权住房),可以积分。前者自“契税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的“契约(合同)成立日期”开始积分,后者自《不动产权证书》核发日期开始积分。

3.申请人以配偶婚前所有权的住房申请积分,需办理共有权人登记手续,自“共有情况”载明共同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核发日期开始积分。以婚后用配偶名义购买的住房申请积分,无需办理共有权人登记手续,自“契税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的“(契约)合同成立日期”开始积分。

4.申请人以父母(子女)所有权的住房申请积分,需办理共有权人登记手续,自“共有情况”载明共同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核发日期开始积分。

5.申请人以未成年子女单独所有或多名未成年子女共同所有的住房申请积分,无需办理共有权人登记手续,自“契税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的“(契约)合同成立日期”开始积分。

6.除配偶、父母、子女之外,还有其他共有产权人的住房不能积分。

(三)住房积分如何计算?

答:1.积分以月为单位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整月计算。自有住房积分=月自有住房分值×拥有住房时间。

拥有住房时间的起始时间依上述各条款情形计算,终止时间以积分截止日期计算。

2.申请人同时拥有多套住房的,按一套住房积分。

(四)2020年4月2日以前的自有住房如何积分?

答:2020年4月2日(含)以前的自有住房,申请人可以按本办法的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规定按年累积积分,或按《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社会〔2018〕26号)一次性积满40分。公安部门不再对落户地区导向分值进行打分。

(五)哪些房屋权属证明也可作为积分凭证?

答:《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均可作为凭证,并以相应证载信息计算积分。

二十二、如何计算住房公积金积分?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月份不满60个月的,居住证住房公积金积分=缴存累计月数×3/12。

职工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月份满60个月的,居住证住房公积金积分=60×3/12+(缴存累计月份-60)×4/12。

居住证住房公积金积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二十三、年龄如何计算积分?

答:以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积分落户之日为时间节点,进行年龄计算。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计10分,36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计5分。

二十四、在京、津、冀连续居住年限如何计算积分?

答:申请人在京、津、冀取得居住证之月起,至申报积分落户当月之间,持签注有效居住证累计满12个月积6分。(申请人如对积分值提出异议可到办理居住证的派出所进行查询申诉)。

二十五、如何确定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结点?

答:申报居住证积分材料的时间结点为:男性,年满60周岁当日为申报截止日期;女性(操作岗),年满50周岁当日为申报截止日期;女性(管理岗),年满55周岁当日为申报截止日期。

二十六、提请积分落户受理点审核后有何注意事项?

答:在提请审核后,用人单位及申请人应随时关注申报系统的信息提示,对需要补正申报材料的,应按照要求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补正材料工作。

二十七、何时公布居住证积分分值?

答:每年5月和11月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向

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十八、如何办理居住证积分复核?

答:在居住证积分分值公布时间内,申请人对公布的积分分值及其他情况有异议的,可通过申报渠道申请复核,相关部门及时核查后,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调整或不予调整的处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积分公布时间结束后,对申请人的复核申请不再受理。

二十九、如何确定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

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研究确定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市人社局根据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和申请人积分分值或排名情况,确定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公示期间,对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有投诉、举报提出异议的,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三十、提供虚假信息应承担哪些后果?

答:用人单位在积分落户申报过程中,经查实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取消涉及的申请人当期申报资格,取消该单位自下一申报期起1年内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单位自下一个申报期起3年内申报资格;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经查实个人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取消该申请人当期申报资格,申请人自下一个申报期起5年内再次申报的,每条虚假记录扣减30分。

相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及申报单位所提交材料,必要时可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政策原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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