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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拟为这些老人发补贴!最高每月700元!

 天津拟为这些老人发补贴!最高每月700元! 下面,津东方JDF(微信公众号:津东方;网址:www.luozaitianjin.com)就给您带来详细的信息,有需要的朋友快来了解一下吧。 日前,天津市民政局发布…

 天津拟为这些老人发补贴!最高每月700元!

下面,津东方JDF(微信公众号:津东方;网址:www.luozaitianjin.com)就给您带来详细的信息,有需要的朋友快来了解一下吧。

日前,天津市民政局发布《天津市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试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办法》正文分为七章,包括补贴范围及标准、补贴对象认定、政策衔接、申请办理、补贴发放、动态管理、补贴终止、档案管理等相关规定。其中明确——

养老服务补贴

经民政部门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认定——

  • 能力等级为2级(能力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00元
  • 能力等级为3级(能力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00元
  • 能力等级为4级(能力完全丧失)的,每人每月300元

养老护理补贴

经民政部门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认定——

  • 能力等级为2级(能力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00元
  • 能力等级为3级(能力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300元
  • 能力等级为4级(能力完全丧失)的,每人每月400元
从2023年12月7日至12月13日,该《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通过电子邮箱:smzjylfwc@tj.gov.cn发送相关意见建议,邮件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字样、姓名及联系方式。

根据《办法》,养老服务补贴是指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的补贴;养老护理补贴是指为经评估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的补贴。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补贴对象及标准
补贴范围

具有天津市户籍,经民政部门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认定能力等级在2级(能力中度受损)及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补贴:

(一)65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65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且享受现金补贴的。

(三)65周岁(含)以上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优抚对象具体包括:

1. 无工作单位一至十级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2. “三属”(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 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

以上人员中已纳入我市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老年人和集中供养的优抚对象老年人,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

补贴标准

(一)养老服务补贴

经民政部门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认定能力等级为2级(能力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00元;能力等级为3级(能力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00元;能力等级为4级(能力完全丧失)的,每人每月300元。

(二)养老护理补贴

经民政部门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认定能力等级为2级(能力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00元;能力等级为3级(能力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300元;能力等级为4级(能力完全丧失)的,每人每月400元。

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的标准

补贴对象的认定

(一)年龄认定。依据天津市居民身份证,计算申请人的年龄(出生日期当月为满周岁)。

(二)资格认定。

1. 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市社会救助领域相应标准认定。

2. 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

(三)能力等级认定。

区民政部门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实施评估工作。

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评。复评应由区民政部门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安排不少于2名具备“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资格的专业人员现场评估。申请人对复评结果仍有异议,申请再次复评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担负。复评次数至多2次。

政策衔接

1.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本办法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可叠加享受。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本办法养老护理补贴条件的,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2. 已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的,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

3. 对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纳入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范围的,继续按原政策及评估标准执行。经抽(复)查发现不符合原补贴条件的,区民政部门应及时撤销其补贴资格;经抽(复)查发现符合本办法补贴条件的,区民政部门应及时提醒申请人变更,变更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不再受理原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政策下的变更申请,对新提交申请的和申请变更的,按本办法执行。

 办理程序
申请办理

(一)自愿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或线上申请。无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的,可由村(居)委会代为申请。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申请人需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通知书、残疾军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签字确认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请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可通过国家或地方线上政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无需申请人重复提交。

(三)资格初审。

受理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通过入户查看、社区走访等形式进行核查。有关组织、个人或家庭应当配合接受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佐证材料报区民政部门,并将申请材料归档、妥善保存。初审不合格的,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救济途径及时限。

若申请人对初审结果提出异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记录并按月汇总报至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复审。

(四)资格复审。区民政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救济途径及时限。

(五)开展评估。资格复审合格的,由区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人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确定其能力等级。处于发病期或手术、身体创伤康复期的不可接受评估,待病情稳定或出院三个月后方可评估。

经区民政部门评估确认能力等级未达2级(能力中度受损)后因病情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能力受损再次申请评估的,两次评估须至少间隔6个月。

人户分离且居住地不在本市范围内的,由申请方提供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机构出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评估(含复评)相关费用自理。评估机构资质及评估标准参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执行。

(六)公示。

区民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判定申请人应享的补贴类别和金额,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或行政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年龄、补贴对象类别、能力等级、补贴金额、监督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七)审定。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区民政部门作出合格审定并报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公示期内发生举报的,由区民政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诉诸法律。

(八)办理周期。原则上,区民政部门应在申请人正式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办理程序。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补贴发放

审定合格的,自审定合格下月计发补贴。

各区可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发放,或依托社会保障卡、惠农资金“一卡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转存到补贴对象账户中,由补贴对象自行领取。如将补贴资金存放入指定代理金融机构的,一般应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确定,且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补贴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如遇特殊情况,各区民政部门可与补贴对象协商领取形式,但需补贴对象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监护人)书面确认。

动态管理

各区应建立补贴动态管理机制。对于补贴对象的户籍地变更、户籍注销等人口信息变动情况,每年核实一次。对核实后仍符合补贴条件的,继续给予补贴;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其应享受的补贴;对因亡故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亡故次月停止给予补贴。

若连续3个月无法与补贴对象取得联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联络社区或村核实相关情况。无法确认生存状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作出暂停发放补贴决定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暂停发放后,补贴对象出现并要求继续享受补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日内进行核实。补贴对象仍符合发放条件的,继续发放补贴。

各区应每年完成一次对补贴对象信息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专项检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具体时间和程序可由各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近6个月内审批的补贴对象,本年度可以不纳入专项检查范围。

补贴终止

补贴对象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本人或其代理人(监护人)应在30日内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说明。

补贴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补贴: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的;

(二)补贴对象死亡或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三)户籍迁出本市的,次月起停发补贴;户籍在本市内跨区迁移的,转出地从办理转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补贴,转入地从转出地停发当月起发放补贴。

(四)家庭情况、经济状况、身体状况、优抚待遇等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

(五)拒绝配合定期核实、专项检查或抽查的;

(六)因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七)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停止发放补贴的。

档案管理

各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并完善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的申请、办理、发放、变更等相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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