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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用执法记录仪查寝,是否涉侵犯学生“隐私权”?

高校用执法记录仪查寝,是否涉侵犯学生“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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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宿迁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自管会发文称,检查人员从12月5日起启用执法记录仪用于自管会卫生/违禁/夜不归宿检查。

“这难道不侵犯隐私权吗”,截图发到网上后,引发热议。

据上游新闻报道,12月6日,院方老师回应称:“情况属实,但目前没有执行。正在征求同学们意见,如果争议太大,后面应该不会执行这个规定。”

上述工作人员解释:“之前学生干部检查宿舍时,尤其是检查无人值守的宿舍后,学生上完课回来报告个人的财物丢了,怀疑是查寝室时拿的。拟定这个规定主要是防范这种事情的发生,并不是说要看学生隐私,这才想要用执法记录仪。但在是否使用执法记录仪这个问题上,目前我们还在讨论当中,现在都没有用。”

这份《院自管会执法记录仪使用规定》的“数据保管”方面则提到,“执法记录仪交由专人保管,在需要的时候暂借给检查人员使用”“任何检查人员无权看数据内容,并且记录仪的数据将三天清理一次,做到保护每位同学的隐私,如若检查人员丢失或泄露他人隐私,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对此,重庆执业律师聂炜昌表示,“佩戴执法记录仪的方式检查取证,涉嫌侵犯学生隐私权”“院自管会明知会涉及个人隐私,还出台这样的使用规定,涉嫌知法违法。谁能保证执法记录仪拍摄到学生的隐私后,不会被泄露?”

用执法记录仪查寝是否侵犯“隐私权”?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民法典第1033条还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检察日报发文称,很显然,在校大学生们的隐私权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寝室虽不是大学生们自有的房产,但他们日常居住其中,在性质上当然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私密空间”。

截图来源:@重庆巴南检察院

也有网友表达了善意的理解态度:记录双方行为,就有了证据,没法再扯皮推诿了。这就牵扯出另一个问题:高校的管理权及其合理边界。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29条,学校拥有依据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其中也就包含了管理学生的权利。

但应当明确的是,高校的学生管理权不得与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相冲突。“用执法记录仪查寝”之所以引发争议,就在于它违反了民法典的明文规定。

中青评论发文称,高校在解决学生问题时,应该明确自己的行为边界,做到合法合规,并合乎情理。高校若把学生当成朋友去接触和关心,就会在决策时更加人性化,真正让学生在校期间感受到温暖,从而增强对学校的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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