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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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印发
《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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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训规模不低于200人,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三年,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理论课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训教学需要的实训操作场所,符合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有办公用房。
(二)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设备和实习工位。
(三)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定居,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具有两年以上职业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兼)职财务人员及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和两年以上职业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
(五)配备与培训规模、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职业(工种)至少配备一名理论课教师和一名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应具有相关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七)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
(八)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二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应在十万元以上。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培训职业(工种)、技能等级,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六)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