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天津市公租房承租家庭出现什么行为将被收回住房?“海河英才(微信公众号:海河英才落在天津)”为您整理相关信息,点击本文查看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违反租赁合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造成损失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承租家庭赔偿损失: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三)经催告,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的;
(四)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家庭,可以申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居民户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且房屋租赁期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二)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居民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及以下、人均财产11万元及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及以下,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及以上单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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