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国土房管局起草了关于限价商品住房违规查处有关问题的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指出,限价商品房当事人故意隐瞒、虚报、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或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区房管局应当依据规定进行查处。经系统核查或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的违规线索,区房管局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违规事实存在的,区房管局向当事人送达《关于违规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告知书》,当事人如有异议应于10日内自行举证。
当事人在规定举证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区房管局提出异议并举证的,区房管局应在10日内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对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举证,或提出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房管局确认其违规行为,取消其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 并向其下发《关于违规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处理决定书》。同时,将按相关规定将违规当事人及其配偶信息列入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适时一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通知明确了对限价房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
(一)违规家庭已取得限价房资格尚未参加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登记的,区房管局注销违规家庭的购买资格,并自驳回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
(二)违规家庭已购买限价房(包括入住和未入住)且经核查他处无住房的,违规家庭可按所购买限价房与同期市场评估价格差额补缴差价款。
(三)违规家庭已购买限价房(包括入住和未入住)且经核查他处另有住房的,经核查违规家庭现住房情况仍符合限价房申请条件的,违规家庭可按所购买限价房与同期市场评估价格差额补缴差价款;经核查违规家庭现住房情况不符合限价房申请条件的,需退回已购买的限价商品住房并终身不再受理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
管理部门今后核查发现的违规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参照此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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