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刑事 形式上的明知与实质上的明知——王某涉嫌帮信一案辩护意见

形式上的明知与实质上的明知——王某涉嫌帮信一案辩护意见

尊敬的检察官: 受王某及其亲属的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为王某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过王某,查阅了她的相关案卷,对案情有了清晰的把握,辩护人对王某认罪认罚,自动投案表示赞赏,对检察机关主动为…

尊敬的检察官:

受王某及其亲属的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为王某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过王某,查阅了她的相关案卷,对案情有了清晰的把握,辩护人对王某认罪认罚,自动投案表示赞赏,对检察机关主动为王某等人取保候审心存敬重!

刑法虽具有谦抑性,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出现,旨在解决当下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净化互联网市场,从相关案卷表示的内容来看,我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我的辩护是在认可王某有罪的前提下提出的意见,也就是说在心满意足检察机关为王某取保候审的同时再“得寸进尺”,从犯罪轻微的角度给王某作不起诉辩护。我的信心来源于相关法律规定和现有的国家政策,我的信心来源于一位法律人对新一代检察官们的信赖。

张军检察长曾说“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张检察长的话可能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解读,在我看来这是位法律前辈和长者对我们年轻一代的法律人的深深教诲和期待,因为一个人一旦有罪影响的不仅仅是一个人,也会影响着她的家庭和孩子。

当然,我这么讲并非全是为王某推脱,而是在思考刑罚在治理社会能力中如何发挥最大的价值。

本案中,如果从打击犯罪的角度上看,王某的所为及笔录中的叙述,是可以得出主观上可能知道“刷单”具有违法性的结论,这是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相关要件。但当我们用常识思维去判断王某等人的行为时,我们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知道不符合常理,但意识不到自己的所为涉嫌的是犯罪,认为只是一般违规行为。

道理很简单,相互介绍的几个人沾亲带故,且使用的是自己母亲,丈夫的相关银行卡作为涉案工具,谁会傻到把自己的母亲、丈夫也搭进来呢?这不符合常理。

王某等人都是普普通通的人,来自你我中间,来自人民大众中间,为了补贴家用,却被一个从未见面的“冠希哥”当成了犯罪工具。亦从人民变成人民的对立面,变成了现在的犯罪嫌疑人,而罪魁祸首“冠希哥”仍逍遥法外,这是我难以接受的,从证据学的角度讲“冠希哥”没有到案,但从王某的笔录来识别主观上的明知有失公允。

而侦查机关过于“专业”的问话,同样难以达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我想表达的是王某的有罪陈述只是形式上有罪陈述,而非实质上的主观上的明知,换句话,王某的对其行为的认识尚未达到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明知程度。

今天八一建军节,在部队时,我常常思考军人的价值。成为一名律师后我也常常思考辩护人价值,法律人的价值。

曾经看到过这样一组数据,2009年至2019年,我国的犯罪率增加接近三倍。为什么会是这样的结果?是“坏人”变多了,还是其他方面出了问题?

我想造成上述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我们刑事法律人解释法律的思维尤为重要,在我看来法律好比似“家长”。小时候,父母会管你:长大后,法律来管你。但无论是谁管,本质上都是“爱”,当法律有了温度时,我们法律人思考问题就会更加理性而不是机械。

有人把民法比作是慈母,把刑法比作严父。而严父的爱是深邃的,是包容的,就像大海。

王某的行为从形式意义上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无不妥,但从犯罪轻微角度,不作犯罪处理也并无不当,王某羁押过一个多月,她为她的所为付出过代价,积极的配合办案机关办案,主动投案,认罪认罚,已经达到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效果。是否采纳,请检察官定夺。

辩护人:丁广洲

202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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