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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的法官和一审的法官会有联系吗?二者是何关系?

因为以前在法院工作过几年,所以对一二审法官的关系有所了解,谈谈自己的愚见,跟大家做一下交流。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二审法院的关系,才能更加深刻理解一二审法官之间的关系。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

因为以前在法院工作过几年,所以对一二审法官的关系有所了解,谈谈自己的愚见,跟大家做一下交流。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二审法院的关系,才能更加深刻理解一二审法官之间的关系。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因此,上下级法院之间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这与政府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上下级领导关系有本质区别。这是因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需要独立思考、依法判断、居中裁判,严格按照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维护法律权威和统一实施。

如果上下级系领导关系,下级人民法院势必要服从上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则一审法官就失去了裁判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实际上就变相剥夺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因为领导关系意味着上下级法官的意见实际上就是一个意见,即下级法官必须服从上级法官的意见,实质均为上级法官的意见,这有悖于法律规定的,也必将损害法律的权威和有效实施。

从案件裁判的角度而言,一二审法官一般不存在足以影响处理结果的联系,但是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一些重大、复杂、敏感案件会存在内审制度,这个制度本质上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相矛盾的,下面将具体阐述。

因为人民法院涉及的业务有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审监等,因为业务的差异,一二审法官多少会存在一些联系,这是工作的需要,但是就联系紧密程度而言,刑事案件联系最为紧密,其他案件相对联系会少一点。

其次,以刑事案件为例谈谈上下级法官之间的联系。一般而言,在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之前,上下级法官之间是不存在联系的,因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人不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并提起上诉,案件才会依法移送上级法院审理,上下级法官因此而产生联系。

必须强调,这种联系不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正如之前所述,被告人上诉之后案件才能进入二审,所以之前二审法官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个案件的存在,自然不可能影响一审法官的实体裁判。被告人上诉以后,二审法官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全案进行审查,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这个过程是由二审合议庭依法独立审判、判断、处理的,不受一审法官的任何影响。

司法实践中,为提高诉讼效率,二审法官会联系一审法官要一审法院的电子版判决书和审理报告,这样二审针对一审的很多内容复制粘贴即可;如果二审合议庭经复议认为一些问题存在不清楚或者有疑问的地方,也可以与一审法官进行沟通交流,以全面了解案件的审理、证据、背景等情况,毕竟裁判不仅仅要考虑法律效果,还要考量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时它是一个综合判断、折中妥协的过程,一二审法官的交流必不可少;如果二审决定开庭审理案件,因上诉人一般均被关押于一审辖区看守所,所以还需要联系一审法官准备法庭、就餐等事宜。

另外,对于死刑案件,即使被告人不上诉,也需要移送省高院进行核准(死缓)或者复核(死刑立即执行),同时需要移送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因此上下级法官的业务交流不可避免,但是这种交流是案情的沟通,且是在一审已经判决的情况下进行的,完全不影响下级法官的独立审判和裁判。

最后,谈谈内审制度。何为内审?简单地说就是下级法院把特定案件的审判情况包括裁判结果,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得到确切批复后,根据批复作出裁决。这样做的目的针对一些特别案件让上级法院指导和监督下级法院办案,切实把好质量关。但是这种做法无任何法律依据,与审判独立精神相悖,且架空了二审上诉制度,使得案件实质上成为一审终制。内审制度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客观现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规定,如果从诉讼程序的角度,实际上内审制度是不合法的,它也在实际中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

但是,司法活动是异常复杂的,社会生活千变万化,有些案件确实需要上下协调、统筹兼顾,否则容易造成司法权威的损害和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难以实现有效打击犯罪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比如,扫黑除恶斗争,为了执行中央决策部署,很多地方为了准确把握定性,切实搞清弄准案件到底是否系涉黑或者涉恶,切实做到既不能放纵犯罪,降格处理,又不能上纲上线,无限拔高,上下级法院除了提高政治站位,更需要实现精准打击,故上下联动就成为必然,尤其是针对一些定性争议较大或者事实认定存疑的案件,因为上诉不加刑,一旦一审判决之后二审很难再重新追加判决,如此就会影响扫黑除恶的客观效果,所以为了慎重起见,下级法院就会向上级法院请示内审,故一二审的法官不仅是交流案情,而且是在探讨实体处理,当然很多情况下最终是由上级法院拿概括性意见,而具体裁判由一审法院执行,所以一二审的这种内审请示汇报,一二审法官当然会有深入探讨与交流,而且牵涉到实体裁判。

当然,司法实践中,内审案件为极少数,一二审法官的沟通交流主要体现在业务指导方面,所以一审法官独立审判不受影响,二审终审制度亦能得到有效落实。从诉讼程序角度,二审法官自然责任更加重大,因为二审裁判后案件(死刑立即执行除外)即生效了,具有当然法律既判力,所以二审法官可能就很多问题与一审法官进行沟通,从而准确定罪、精准量刑,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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