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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上调,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

日前,天津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刊发《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部分特殊人群资助参险方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等进行了调整。   调整城乡…

日前,天津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刊发《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部分特殊人群资助参险方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等进行了调整。

 

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自2020年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分档补助,其中,成年居民高档1040元/人,中档870元/人,低档和学生儿童档均为520元/人,具体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备案后执行。

个人缴费在2019年标准基础上新增30元,成年居民高档、中档、低档和学生儿童档分别为880元/人、530元/人、250元/人和230元/人。

今后,根据国家要求,同步调整各档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调整部分特殊人群资助参险方式

自2020年起,将成年居民中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以下简称优抚对象),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纳入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五类人员(指重残、单亲、失独、城市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由原按中档、高档全额补贴参保,调整为按低档全额补贴参保,并享受原有档次报销待遇;

其他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补助参保人员缴费档次和报销待遇保持不变。

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18年度、2019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分别调整为60元、75元。

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巩固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全面落实2019年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和住院报销待遇惠民政策,确保享受医保改革实惠。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做好多发病、慢性病防治,继续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

提高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功能

自2019年起,降低并统一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

将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费用段,支付比例由50%提高至60%;

10万元至20万元(含)费用段,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65%;

20万元至30万元(含)费用段,支付比例维持70%不变。

职工大病保险参照执行。

加大贫困人口倾斜支付力度

自2019年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在普通参保人员的基础上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职工大病保险参照执行。

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提高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功能、加大贫困人口倾斜支付力度相关政策,追溯至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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