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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天津民营企业职称评定新规相关问答

【导语】:天津市人社局下发《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通知》对拓宽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健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机构、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创新民营企业职称评价方式等进行了明确。津东方“海河英才(微…

【导语】:天津市人社局下发《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通知》对拓宽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健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机构、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创新民营企业职称评价方式等进行了明确。津东方“海河英才(微信公众号:海河英才落在天津)”提醒您查看如下内容:

  为进一步落实“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充分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潜能,以一流的人才发展环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天津市人社局下发《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通知》对拓宽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健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机构、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创新民营企业职称评价方式等进行了明确。《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1.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有哪几种?

答:有3种渠道。一是向劳动关系所在地的人社局申报;二是向集体委托人事档案存放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三是向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申报。

2.民营企业职称申报的程序是什么?

答:经个人申报、用人单位审核后,可向劳动关系所在地的人社局、集体委托人事档案存放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报送申报材料。

3.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有哪几个?

答:有2个。一是在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所属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开设面向全市民营企业的职称申报专门窗口;二是在天津(滨海)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开设面向滨海新区民营企业的职称申报专门窗口。

4.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范围是什么?

答:天津市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工程技术系列人工智能、机械、电气、设备、电子、计算机、化工、环保等专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既可向全市工程技术系列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也可向天津市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

5.民营企业可否申请职称自主评审?

答: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民营企业,经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具体程序要求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办法(试行)》执行。

6.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有哪些特点?

答:突出评价民营企业人才的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对民营企业已聘用的应用型人才,申报职称时可凭企业自主认定的专利、项目、案例、研究报告、试制总结、工作方案、设计文件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中的核心人才或市级“项目+团队”核心成员,可由企业董事长或团队带头人签署业绩证明函,用于替代论文。

7.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方式有哪些特点?

答:有3方面的特点。一是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民营企业的海内外引进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不论是否取得过职称,均可根据其业绩水平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不受单位岗位数额限制。

二是扩大民营企业用人自主权,除以考代评的专业外,民营企业可自主聘任初级职称;民营企业可对博士、博士后或取得助理级职称2年以上的硕士,自主聘任中级职称;在民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基金资助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出站后继续留在本企业工作时,可由该企业自主聘任副高级职称。

三是对于本市不具备评审能力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可申请委托国家部委或外省市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有关政策,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可与职称进行衔接对应。

8.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的原则是什么?

答: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中,要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既要坚持业绩导向,重点评价申报人员的专业能力、业务水平、市场认可度,以及人才对产业发展的贡献;又要坚持严格标准,不设置评审通过率,不迁就照顾,不降格以求,准确把握评审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

9.咨询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政策的渠道有哪些?

答:有3种渠道。一是市区两级人社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官方网站和对外服务电话;二是可拨打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电话12333;三是可拨打全市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咨询电话23269010。

10.民营企业职称申报的途径是什么?

答: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民营企业职称申报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

11.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职称后有什么用途?

答:促进职称评审结果与民营企业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民营企业可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确定岗位、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的依据。

12.其他非公组织是否可参照执行?

答:可以。本市外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和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均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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