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知识产权 转发文章时附上免责声明:“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问题,欢迎留言联系删除。”这样会构成侵权吗?

转发文章时附上免责声明:“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问题,欢迎留言联系删除。”这样会构成侵权吗?

自媒体运营过程中,难免陷入“流量困局”,如何破局引流?自媒体人各有奇招,比如转发内容质量高但没有声明禁止转载的文章,再加“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涉侵权,请联系删除”之类的免责声明,一顿操作猛如虎,得来全不费功夫。但…

自媒体运营过程中,难免陷入“流量困局”,如何破局引流?自媒体人各有奇招,比如转发内容质量高但没有声明禁止转载的文章,再加“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涉侵权,请联系删除”之类的免责声明,一顿操作猛如虎,得来全不费功夫。但这种“巧借流量”的行为,真的合法可行吗?靠免责声明是否能够甩掉“侵权”之锅?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转载文章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例外情形限于已经在报纸、期刊等媒体上刊登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且文章著作权人未声明禁止他人刊登。但需要注意的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并不适用在网络环境中。

因此,自媒体人转载他人文章,获得被转载文章著作权人的许可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没有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则构成侵权。在转载时所附的“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免责声明并无法律效力,不能规避侵权风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参考案例

1.“免责声明”或成其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侵权证明

被告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上转载他处文章,网站首页载明:“所有文章图片来源处未标明中国访谈网字眼的,均为大数据机器人自动抓取非人工上传……版权均归来源处所有。”后被其所转载的某篇内容的著作权人杨某起诉,本案法院认为上述声明恰证明了该公司是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遂判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1000元及律师费3500元。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侵删”声明不是侵权的挡箭牌,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某广播电视台在其开办的微信公众号中转载了王某与樊某创作的41张摄影作品,文章中注明“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请联系删除”的内容。其未经许可转载他人作品的行为被本案法院认定为构成侵权,最终被判赔偿损失18450元。

审理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风险提示:

所谓的“免责声明”并不能真正达到责任免除的目的,“侵删”的声明不是侵权的挡箭牌,相反还可能成为擅自转载他人文章的有力证据!转载需谨慎,授权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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