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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不侵权指南之(三):哪些情形使用版权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2019年1月8日,【新媒体合规群】组织了新年第一次(全部第三次)线上沙龙分享,分享的主题是“微信公众号不侵权不得不知的基本法律知识(三):哪些情形使用版权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应大家要求,将分享内容编辑整理成…

2019年1月8日,【新媒体合规群】组织了新年第一次(全部第三次)线上沙龙分享,分享的主题是“微信公众号不侵权不得不知的基本法律知识(三):哪些情形使用版权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应大家要求,将分享内容编辑整理成文字,以飨粉丝,希望对媒体企业或从业人员有所帮助!

分享嘉宾:吴锦熤,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从事科技互联网领域法律研究和服务,擅长处理电商、新媒体、大数据、网络安全、数据合规、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法律事务。

以下为分享全部内容(部分内容重新整理编辑):

Part 1:

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哪些情形使用版权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简而言之,就是哪些情形下使用别人的版权作品既不用许可也不用付钱。

前面,我在分享时讲到,自媒体经常会在自己的文章里使用别人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之类的,而且量非常大,告诉了大家一些不侵权的基本法律知识。

其中,讲到自媒体不能够以自己不知道作品是谁的,不知道是不是侵权等理由,主张自己没有侵权。原则上,只要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别人的作品,都是著作权侵权行为。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形,那就是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的情形。

经常有客户或者朋友问,可不可以不用征求权利人的许可就使用别人的作品?或者不用付钱就能直接使用?又或者既不用许可又不用付钱就可以直接使用?告诉大家,上面提到的“合理使用”就是这样一种“美好”的法律制度。

(图片来自图曰App免费共享)

Part 2:

那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究竟是怎么回事?今天就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

所谓合理使用,又可以称之为正当使用,有些国家或地区也称为自由使用。不管如何称呼,大致意思是一致的。

合理使用,就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公众在一定条件下,不必征求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须支付报酬,即可享有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一种法律制度。

张楚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西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主张,合理使用在不同的国家均有所差异,但一般而言,需要具备四个条件:(1)使用作品的目的不是为营利,通常应该当是教育性或社会福利性的;(2)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或者已经公开的作品;(3)使用的方法符合法律规定,如引用程度、复制数量必须适当;(4)使用作品不得侵犯作者的人身权利,如应当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等。

Part 3:

以上条件是理论归纳的四个条件。下面我就具体法律规定讲讲“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

“合理使用”的规定主要在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其中《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情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8种情形。

因为我们主要针对的是微信公众号之类的自媒体,主要是通过信息网络渠道传播,所以我只讲其中两种适合大多数自媒体的情形和场景。

合理使用的情形一: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种情况比较常见,一些企业的公众号,或者一些公益性组织的公众号,时常会发些供学习研究或欣赏的作品,在作品中引用别人的作品,这种情况就属于合理使用。

首先,这里的“个人”并不是说非得只是为一个人或某个人的学习研究或欣赏才行,实践中可以作扩大理解,比如家庭,比如公益性组织的会员等。

举个例子:某个微信公众号为了介绍摄影技艺时使用了某摄影作品,或者是某个微信公众号在介绍某篇文章时候,引用别人的文章内容。

其次,使用的目的是为了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非营利。比方说为了团体成员个人学习交流使用,或者为了学习、研究、欣赏的目的转载,没有侵权的故意,转载用途也是非商业用途,没有营利目的。

有的微信公众号文章,貌似没有商业用途,但实际是广告软文,在文章下面还附有销售链接或跳转,这种情况下就可能被认定成具有营利目的,不能构成合理使用。

再次,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实际上,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都必须是已经发表或已经公开的作品。

著作权里的第一项权利就是发表权,是作者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是作者专属的人身权利。所以,法律不允许把别人尚未发表的作品直接拿来使用。比如别人的摄影作品,我们直接从别人相机里导出来就用,比如别人刚完成的绘画作品,还没对外发表,我们就拍成照片放到自己的文章里,显然是不行的。

合理使用的情形二: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种情况,涉及点评类公众号或自媒体比较多,比如一篇介绍、评论《大话西游》电影的文章,引用电影海报,又或者说明一个问题,引用别人作品。

举子例子:有一个案件《海报中有“葫芦娃”和“黑猫警长”算侵权?上海知产法院判决:属合理使用!》,华谊兄弟的一部分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在电影海报上就使用了葫芦娃、黑猫警长的图片,最后被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控告侵权索赔。

案涉争议海报

结果呢,上海的一审和二审法院都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索赔请求。原因是什么,就是法院认为这种情况的使用,构成了“为说明某一问题而引用已发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情形。我们看看上海知产法院的评析:

“合理使用的审查认定并不以被引用作品在新作品中的引用是否必需为要件。涉案电影海报中不仅仅引用了“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还引用了诸多八十年代少年儿童经历的具有代表性的人、景、物,因此,电影海报中引用“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不再是单纯的再现“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的艺术美感和功能,而反映“葫芦娃”、“黑猫警长”动画片盛播的时代年龄特征,亦符合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因此,“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被引用在电影海报中具有新的价值、意义和功能,其原有的艺术价值功能发生了转换,而且转换性程度较高,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为说明某一问题的情形。”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可以发现,这种情况下使用的方式是“引用”,且必须适当。所谓的“适当”,包括量上的适当,也包括度上的适当,也就是说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者作品的实质内容或者主要内容。好比你写一篇文章,结果大部分观点都是别人文章的,这就不是引用,而是涉嫌抄袭和侵权。因此,引用不能导致两个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可以简单的想像一下,就像大学写毕业论文或研究论文一样,还是要控制一下重复率,不然就通不过了。

今天主要就给大家介绍以上两种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合理使用情形基本很难适用于自媒体,我就不讲了。

(图片来自图曰app免费共享)

Part 4:

Tips:不过,最后我还要给大家几个小小提示,即使符合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在引用别人的作品也要注意几个方面:

1、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有微信公众号转载别人允许转载的文章,但没有标明作者姓名,最后被法院认定为侵犯作者的著名权,被判赔偿8000元);

2、保持作品完整性,不能擅自曲解、篡改,不要轻易恶搞(著名林志颖恶搞军人照片事件,林最终被判赔偿34万多);

3、引用应当“适当”,引用作品的篇幅、大小、比例、位置都应有考究;

4、尽量用于非商业用途,非以营利为目的。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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