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津 遛狗不拴绳,赔了二十万!遛狗不牵绳致路人伤残,狗主人被拘!

遛狗不拴绳,赔了二十万!遛狗不牵绳致路人伤残,狗主人被拘!

由于养犬人在遛狗时没有拴系犬绳,造成对路人的惊吓,并导致路人受伤致残。近日,津南法院执行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事发经过 从津南法院获悉,今年6月7日晚上,本案的被执行人张某(养犬人)在小区遛狗时,未…

由于养犬人在遛狗时没有拴系犬绳,造成对路人的惊吓,并导致路人受伤致残。近日,津南法院执行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事发经过

从津南法院获悉,今年6月7日晚上,本案的被执行人张某(养犬人)在小区遛狗时,未拴系犬绳。张某所养的狗突然蹿向正在散步的王某,王某因躲闪不及而摔倒在地,造成右腿股骨头骨折,当晚送至医院住院治疗,最终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意味着什么

九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一种等级。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

九级伤残具体的赔偿为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赔偿四年的伤残赔偿金,(如是城镇户口就按城镇标准,如是农村户口就按农村标准);另外就是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等全部应由其赔偿。

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

养犬人拒不执行

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赔偿义务,王某因伤残无法正常工作。42岁的王某本是家庭生活中的顶梁柱,却因这场意外致使一家人生活困难,74岁的王某之父代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张某,传唤其到法院履行赔偿义务,但张某拒不到庭。8月25日,承办人前往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庄拘传张某。经了解,被执行人居住在其承包的田地里。当警车驶到田地旁,承办人刚一走下车就跑来十多只猎犬,围住承办人。张某此时从屋中出来,喝止住干扰承办人的猎犬。承办人向张某讲明案件情况与利害关系后,张某同意到法院,与申请人商谈赔偿事宜。

在津南法院接待室,面对申请人王某的父亲,张某仍以“法院判决数额过高”“自己养的狗没有咬人或撞人”为理由拒绝赔偿。承办人对张某说:“遛狗要系犬绳是社会公德,也是养犬人的义务。按照侵权责任法,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所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面对法律张某沉默不语,但他仍表示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最终,法院对被执行人张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措施,赔偿事宜还在继续进行中。

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买卖以及其他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养犬人自律、有关部门严格管理、社会公共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查处违规养犬行为;畜牧、卫生、工商、市容环卫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以外的城市建成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地区,外环线以外的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地区。

外环线以内尚未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农村养犬,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管理。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一般管理区的特定区域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七条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能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小型观赏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条件。

第九条 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以及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

(二)有远离居民区的饲养场地,有专人负责驯养管理,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三)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饲养、管理设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单位和个人养犬到其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其中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动物表演、重要仓储单位养犬,以及境外来津人员养犬的,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公安机关开具的凭据携犬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市畜牧部门制发的犬类免疫证(已取得犬类免疫证的除外),并凭证到公安机关,领取养犬登记证。

第十二条  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度应当携犬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本年度犬类免疫证,并凭注射证明、本年度犬类免疫证办理养犬注册。

第十三条  所养犬死亡、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所养全死亡、丢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所养犬买卖、赠与他人或者随单位、个人迁移的,应当自受让、受赠或者迁移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禁止重点管理区所养犬到一般管理区登记。一般管理区所养犬迁移到重点管理区的,应当重新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四条  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第一年度每只犬缴纳一千元;以后每年度缴纳五百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般管理区内的养犬管理服务费应当低于重点管理区,具体的收费标准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的,免收养犬服务费。

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独居的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度的管理服务费。

第十六条  养犬缴纳的费用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犬管理工作以及服务需要支出的费用,由政府财政预算列支。

第十七条  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和为犬类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禁止举办犬类的展览展销活动。

禁止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交易。

出售犬类必须出具畜牧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犬类免疫证。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携犬进入。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范围,禁止携犬进入。

第十九条  养犬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时携带养犬登记证,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因检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犬出户的,将犬装在犬笼内,不得牵领。

(二)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进入电梯的时间。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须征得驾驶人同意。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五)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及时清除犬排泄的粪便。

(六)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七)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八)不得妨碍、侵害侵扰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影响相邻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二十条 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受到养犬妨碍、侵害或者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犬类留检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三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收容犬因病死亡,犬尸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所养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将伤人犬及时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畜牧部门进行检疫,医疗和检疫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外地人员携犬来津的,必须持犬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畜牧部门签署的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并经本市畜牧部门和公安机关复核。携犬进入重点管理区的,还须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无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的,携犬人应当将犬暂存在犬类留检所,经畜牧部门对犬进行检疫和免疫注射后,领取动物检疫证明和犬类免疫证。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按照本市正常养犬办理登记手续。

境外人员携犬在津入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境外人员在其他地区入境后携犬来津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畜牧部门在检疫或者检查中发现狂犬时,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犬尸应当深埋或者焚烧,所需费用由养犬人负担。

养犬人发现或者怀疑所养犬有狂犬病症状时,应当及时送交畜牧部门检查。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狂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剥皮、出售、食用。禁止乱弃死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安机关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注销养犬登记证,并可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犬出户未携带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暂扣其犬,责令改正;不改正的,没收其犬。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暂扣其犬,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并可以对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一般管理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举办犬类展览展销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交易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对出售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六)、(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注销养犬登记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卫部门责令其清除,并可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办手续,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畜牧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养犬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重要提醒
学会这些方法远离犬伤危险

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特别是照顾好小朋友,

不要挑逗猫狗,

特别是要远离大型犬只等。

被拴住的大型犬,

也有挣脱束缚的可能!

此时,千万不要看它的眼睛!

只要尽快抱起宝宝,淡定地走过去

就不会引起狗对你的关注

一旦逃跑,

会更加激发狗咬人的欲望!

如果身旁有围栏、栅栏等,

就抱起宝宝以最快的速度躲到后面,

挡住恶犬!

如果身处空地来不及躲,

就一手抱起宝宝,

另一只手拿出身上任意物品

(如打开手机闪光灯)

对着狗的眼睛,跟它对峙!

由于狗的眼睛位于头部前方

按照它的本能反应

只会盯着你手里的物品

而不会冲过来咬你和宝宝

哭嚎会让狗以为你在“求饶”,

只会令它越撕咬越兴奋!

一定要这样做处
才能让它立刻松口!
找到身边任何棍棒类的硬物

用最大的力气,

对着狗的侧脸横着一棍抡下去,

击中耳朵和眼睛一带

(类似人的太阳穴部位)。

此部位的冲击会让狗非常疼,

从潜意识里产生害怕心理,

最容易松口跑开

记住!动作一定要快、准、狠!

被狗咬伤后的处理方法
冲洗

咬伤后必须马上进行处理,找到水源,用干净的冷水冲洗伤口,最好是流动的水。如果有肥皂可以用肥皂水清洗,把伤口上的病菌彻底的清洗干净,最少要冲洗20分钟时左右。

挤出周围血液

在冲洗伤口的过程中,要用双手挤压伤口的四周,将被感染的血液完全得挤压出来。不要让伤口上面残留着病菌。

消毒

清水冲洗干净以后,用医用的消毒药品对伤口进行消毒擦拭,如酒精,碘酒等。

注射狂犬病疫苗

去正规医院去接种狂犬病疫苗,接种一般为1、3、7、14、30天注射狂犬疫苗注射是周期性的,一定要及时的去医院注射。

这些凶恶猛烈的大型犬,
最容易扑咬宝宝!

请记住它们的长相——

……

如果看到一只狗有以下表现,

那很可能是它要咬人的征兆

此时千万别靠近!

没有坏的宠物

只有不负责任的主人

近年来宠物风潮兴起

涉犬纷争增加

“人与狗”的摩擦

其实是“人与人”的问题

遛狗拴绳,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

更是对宠物犬负责任的做法

如果您在落户中遇到任何问题,欢迎随时咨询“落在天津 ”,免费为您定制专业的落户指导

电话:18522005300,微信:luozaitianjin, QQ:16949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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