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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资治通鉴》2163——北魏缺钱

读《资治通鉴》2163——北魏缺钱 原文: 天监十六年(公元517年) 魏初,民间皆不用钱,高祖太和十九年,始铸太和五铢钱,遣钱工在所鼓铸。民有欲铸钱者,听就官炉,铜必精练,无得淆杂,世宗永平三年,又铸五铢钱,…

读《资治通鉴》2163——北魏缺钱

原文:

天监十六年(公元517年)

魏初,民间皆不用钱,高祖太和十九年,始铸太和五铢钱,遣钱工在所鼓铸。民有欲铸钱者,听就官炉,铜必精练,无得淆杂,世宗永平三年,又铸五铢钱,禁天下用钱不依准式者。既而洛阳及诸州镇所用钱各不同,商货不通。尚书令任城王澄上言以为:“不行之钱,律有明式,指谓鸡眼、镮凿,更无馀禁。计河西诸州今所行者悉非制限,昔来绳禁,愚窃惑焉。又河北既无新钱,复禁旧者,专以单丝之缣、疏缕之布,狭幅促度,不中常式,裂匹为尺,以济有无,徒成杼轴之劳,不免饥寒之苦,殆非所以救恤冻馁,子育黎元之意也。钱之为用,贯繦相属,不假度量,平均简易,济世之宜,谓为深允。乞并下诸方州镇,其太和与新铸五铢及古诸钱方俗所便用者,但内外全好,虽有大小之异,并得通行,贵贱之差,自依乡价。庶货环海内,公私无壅。其鸡眼、镮凿及盗铸、毁大为小、生新巧伪不如法者,据律罪之。”诏从之。然河北少钱,民犹用物交易,钱不入市。

    柏杨白话版:517年(南梁·天监十六年  北魏·熙平二年

北魏帝国建国初期(四世纪八〇年代、九〇年代),商业交易,像初民社会一样,用物换物,从不用钱,直到一百年后的四九五年,才开始铸造“太和五铢钱”(参考四九五年十二月),派冶金工程师到矿山设立熔炉铸钱(参考四九五年十二月);人民想要自己铸钱的,可以把铜铁带去,借用政府的熔炉;但必须使用精炼的铜,不可以有其他的杂质。五一〇年,再铸五铢钱;对不合标准的钱,一律查禁。可是,不久,首都洛阳以及各州镇所用的钱,大小重量都不相同,商业上的交易,完全停顿。国务院总理(尚书令)任城王元澄上疏,认为:“禁止使用的钱币,法律有明文规定,指的是‘鸡眼’(钱小如鸡的眼睛)、‘凿边’(把外缘凸起部分的铜凿掉);并不禁止其他。而黄河以南各州现在通行的钱币,并不在禁止之列,却于前些时禁止,使愚昧的我大惑不解。黄河以北各州既没有铸造新钱,而又禁止旧钱,只好物物交换,用单线织成的细绢和经纬线稀疏的棉布当做钱币,它们的宽度既窄,长度又短,不符合普通的规格。而且为了支付零星的开支,不得不把整匹的细绢、棉布,剪成一尺长短,用来作为辅币;如此,白白浪费纺织的辛劳,而又无法免除饥寒的痛苦,这绝不是救灾救难、保护人民的心意。使用钱币,只要用绳子把它们串起来就行(古代钱币,当中开方孔,日本则在当中开圆孔,比方孔更为便利),不需要去量它的长短、称它的轻重,既公平又方便,是一种对世人最有裨益的措施,应无疑义。请求下令各州各镇,如果‘太和钱’和新铸五铢钱以及民间惯用的古钱,只要形状完好,即令大小不同,也都应该流通,至于某种钱贵,某种钱贱,则由当地自由市场自行决定。希望钱币流通全国,公私两便。至于‘鸡眼’‘凿边’以及盗铸,或把大钱毁掉,另铸小钱,或其他花样翻新的犯罪行为,都依照法律处罚。”北魏帝(九任孝明帝)元诩(本年八岁)下诏(胡太后诏)批准。可是,黄河以北钱的数量,仍然太少,人们仍然物物交易,钱币仍不能进入市场。

    读书笔记:货币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北魏从落后的经济社会形态短时间内过渡到了较为先进的经济社会形态,但是统治者没有认识到货币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以致出现了“无钱可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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